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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
2016-03-16
山东大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补充规定
 
为更好的服务于山东大学的外专引智工作,提高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外专经费)的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山东大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山大外字〔2014〕41号)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城市间交通费报销标准和流程依照《山东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14〕7号)的要求执行。
二、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或者具有同等学术地位的专家来校工作的资助范围和标准可适当放宽,但需在专家来华前提供经费预算及制定依据并向国际事务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重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如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如无特定要求的,参照常规项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四、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项目的资助可包括向专家提供工薪资助。工薪资助的标准可按照学校与专家签订的合同、协议或确认邮件所约定的工薪进行资助,具体资助标准一事一议。对提供工薪资助的专家,不再提供生活费资助。
五、外专经费的管理须设立专用账户,专户专用。常规引智项目经费不得提前办理借款,重点项目可视经费使用情况提前办理借款。办理借款时,项目执行单位需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由项目负责人(或主请人)签字的借款预算书,包含借款事由、支出明细、拟核销日期等内容,一事(人)一借,一人一结,不得自行统筹使用。
六、学校其他可用于资助外国专家来校工作的非外专引智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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