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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4-06-24
山东大学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或学校)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引智项目)管理,保证引进国外人才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外专经费)的依法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外专发〔1999〕16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06〕156号)、《关于印发〈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外专发〔2008〕2号)、《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10〕87号),和《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计划和经费管理的通知》(外专发〔2011〕128号)等文件的要求,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1)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下达的外专经费;2)学校自主安排的外专经费;3)校外机构、团体或个人捐赠的指定用于资助聘请外国(含港澳台地区)专家的外专经费。
第三条    各单位邀请国外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来校进行实质性合作、访问或从事有限期工作的费用应有固定的开支渠道及稳定的经费来源。外专经费主要用于对上述费用开支的补充,多采用资助的形式。外专经费按照常规项目经费和重点项目经费分类管理。学校自筹或校外捐助的外专经费的管理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外专经费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擅自扩大资助范围和提高资助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外专经费的用途,不得挪用和挤占。
第五条    国际事务部为学校引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申报、项目审核(或审批)、预决算管理等工作。财务部为学校外专经费监管部门,负责外专经费的财务核销等工作。
第二章     常规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外专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仅限用于专家本人的:国际旅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凡不属上述范围的相关费用均不得由外专经费中开支。
第七条    国际旅费是指从专家所在的国外居住地到我国入(出)境口岸之间的经济舱往返机票费用。外专经费仅限资助由学校主请专家(指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向专家发出来华邀请的情况)的国际旅费。对顺访学校专家(指非学校主请以外的情况)的国际旅费不予资助。国际旅费实报实销,资助上限为人民币15000元。除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或同等学术地位的专家外,超出上限部分均不予资助。
第八条    住宿费是指发生在专家来校工作期间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专家来校工作实际天数计算,即从主请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以专家所持的国际往返机票时间和住宿发票为准;如遇由入出境口岸到学校时间超过1天,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将扣除在学校所在地以外城市住宿超过1天以上的天数),或从顺访专家抵达学校日起至离开学校日止的天数(以专家持有的往返动车/高铁票时间和住宿发票为准)。住宿费实报实销,资助上限为人民币500元/天。
第九条    生活费是指专家来校工作期间的餐费、市内交通费,及其他个人开支费用。生活费按专家来校工作实际天数发放,即从主请专家入境日起至出境日止的天数(以专家所持的国际往返机票时间为准;如遇由入出境口岸到学校时间超过1天,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将扣除超过1天的部分),或从顺访专家抵达学校日起至离开学校日止的天数(以专家持有的往返机票或动车/高铁票时间为准)。生活费包干发放,资助上限为人民币400元/天。
第十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专家从出(入)境口岸至学校所在地的中国境内往返交通费,包括专家乘坐飞机经济舱或动车及高铁二等舱的往返费用。城市间交通费实报实销,资助上限为人民币3000元。
第十一条    外专经费对专家一次来校资助时间不超过30天,最高资助标准不超过人民币4.5万元。
第三章     重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重点项目是指由国家或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资助的引智项目。学校可参照国家的相关原则确定学校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适用范围将另行说明。
第十三条    如无特别说明,重点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常规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需要,重点项目可向专家发放工薪资助。工薪资助的标准可按照学校与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30%-60%进行资助,具体资助内容一事一议。对发放工薪资助的专家,不再资助生活费。
第十五条    对不能提供学校与专家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但考虑到所聘专家的出众学术成就和地位而确需调高资助标准的,须由项目执行单位提交附有本专业第三方证明(有效证明的认定标准将另行说明)支持的专家学术成就和地位说明函,并参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按照以下标准编制工薪资助预算,报请资助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1.副高级(或相当于)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每半天1000元(税后);
2.正高级(或相当于)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高于每半天2000元(税后);
3.院士(或相当于)不高于每半天3000元(税后)。
4.诺贝尔奖获得者的资助标准参照院士资助标准适当上调,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除上述费用外,重点项目经费还可资助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但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向资助项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技术资料费、突出贡献奖励费和其他费用需另附国内专家评审鉴定意见),获得批准后方可支付。各单位不得自行在该项目费用中列支有关费用。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拨付
第十七条    各资助项目申请单位需每年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向国际事务部申报下一年度专家来华计划和预算。计划执行期当年不能执行、下一年度仍需执行的项目须重新申报;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当年12月31日以前已开始执行,未完成的项目)需向国际事务部备案后,方可继续获得资助。重新申报和备案的项目可列入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八条    各资助项目申请单位的预算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计划执行期当年一般不再追加预算。如因情况特殊确需变更预算的,需报请原项目批准单位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批准的专家经费预算内,按本办法列明的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执行获助专家项目。各单位在执行中超出预算部分不在资助之列。
第二十条    对于根据计划需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将根据其年度预算和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向相关账户分期拨款(按每季度或半年计)。遇有相关账户年末有结余的,结余款视作下一年度预算预拨款。
第五章  经费核销
第二十一条    外专经费的管理须设立专用账户,专户专用。
第二十二条    聘请专家的费用开支可在专家抵达学校后采用包干领取和凭据报销的方式予以核销,不得提前办理借款。费用核销时,需向国际事务部完整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山东大学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效益表》(附件1)和《山东大学外国专家工作日程表》(附件2);
2.专家来访活动校内新闻媒体报道稿以及高清图片电子版;
专家签发的资助标准确认函;
3.专家住宿费发票;
4.专家国际及城市间交通费票据;
5.专家生活费领取单(附件3);
6.专家工作合同(如适用)
以上材料经国际事务部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进行核销。
第二十三条    获资助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执行单位须在30天内完成聘请专家费用的核销工作,逾期将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    外专经费核销时,根据实际发生的各项总费用按主管部门批复或学校批准的比例、开支范围和标准核销,核销总量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批复或学校批准的经费预算或标准。
第二十五条    外专费用所涉及的其他核销事宜,如无特别说明,均按学校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经费决算与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获得资助项目单位有义务按照要求提交项目执行决算报告(跨年度执行项目需提交年度决算报告)。国际事务部将汇总各单位决算报告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各方。对未按要求提交决算报告的,学校将终止对其后续项目资助。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需在每年十月初向国际事务部提交下一年度预算报告及汇总表,由国际事务部汇总提交财务部。当年预算应当年执行,年末经费结余收回学校。
第二十八条    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需包括:
1.主要业务开展情况;
2.影响支出的重大因素分析;
3.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4.结余经费原因分析;
5.经费管理工作主要成绩和不足,改进经费管理的措施与
建议等。
第七章  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需按照预算和开支要求使用外专经费,不得随意变更所邀专家或压缩来校工作时间,不得超范围开支。国际事务部将定期对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于违反经费使用管理规定,造成资金浪费或使用效率低下的项目,学校将暂停其继续获得资助的资格。对经通知整改仍未起效的,学校将据情况采取中止拨款、追缴已拨款项、直至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等措施。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事务部、财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山东大学外国文教专家项目成果效益表
          2.山东大学外国专家工作日程表
          3.山东大学外国专家费发放表(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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