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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本科生海外学习经历工作管理规定
2013-01-07

山大教字〔2012〕41号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办学目标,进一步完善本科生“三跨四经历”人才培养模式,鼓励更多学生拥有海外学习经历,学校每年选派若干名本科生赴海外高校交流学习。为加强派出学生的管理,提高学生海外学习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海外学习项目类别
第三条 海外学习项目类别
(一)学校或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的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长期访学项目。
(二)学校或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的三个月以内的短期访学项目。
(三)国家公派留学项目。
(四)学校认定的自费留学项目(不含自费攻读学位)。
海外学习项目时间不超过一年,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只享有一次长期海外学习机会,短期自费访学项目不限。为保证更多学生参加海外学习,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参加一次短期海外学习奖学金项目。
 
三、选派标准与程序
第四条 选派标准
(一)爱国爱校,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记录。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不及格必修课程。
(三)身心健康,能适应海外学习生活。
(四)符合海外学习项目的具体要求。
第五条 选派程序
(一)学校发布项目选派通知,学生自愿报名,填写项目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相关部门。
(二)学校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按学生学习成绩、外语水平及综合素质等条件择优选拔,确定选派名单并进行公示。
(三)最终选派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按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四)学院与海外高校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应报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备案;交流学生由学院负责选拔,选拔结果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学生按学校规定办理派出手续。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或备案的项目,学校不予承认。
(五)学生个人联系的自费留学项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提交学习计划,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后,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六)经选拔公示获得交流资格的学生,未经批准不得退出交流项目。长期项目退出者,在校期间不再允许其参加其他国内外交流项目;短期项目退出者,取消其当年的交流资格。
 
四、派出学生的培养与管理
第六条 选课及成绩管理
(一)长期访学项目学生应结合我校和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制定个人海外学习计划,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校承认学生在外学习期间所修学分。学院根据学生的学习计划审核海外学习成绩,若有不及格课程,学生返校后须补修课程。成绩经学院审核、教务处审定后计入综合教务系统。
(三)短期访学项目根据所学课程可获得校内1至2个全校任选课学分。学生在长期访学期间,所修读的选修课学分最多只能抵用学校毕业要求的2个任选课学分。
(四)学生海外学习成绩不参与奖学金评定和研究生推免的成绩计算。
(五)学生返校后向教务处提交交流总结,领取海外学习成绩单。
第七条 学生在外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遵守交流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学生个人承担相应责任,返校后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外出交流期间学生正常向山东大学缴纳学费,海外经历所需费用按项目要求支付。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在外交流期间医药费自理。学生应按照海外交流学校要求购买相应保险。
第十条 各学院应明确管理责任,实时掌握学生在外状况并与学校相关部门保持信息沟通。
第十一条 学生在外交流期间,应主动保持与所在学院辅导员的联系,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情况。
第十二条 学校不允许学生缩短或延长海外学习时间,不按时返校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五、附  则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协调校际合作事务,拓展海外合作学校,签署校际合作协议,并负责办理学生出国学习手续。
第十四条 教务处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长期访学项目学生的选派工作,教务处负责学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负责短期访学项目学生的选派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学院负责学生报名资格审核和学生在外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山大教字〔2003〕18号文件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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