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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授予境外学者名誉学位和名誉学衔的实施办法
2012-12-17
山大外字〔2005〕6号
 
 为加强与世界知名学者的交流与合作,扩大我校的国际影响,进一步推动国际化进程,我校设立了名誉博士、名誉教授、顾问教授以及客座教授等名誉学位和学衔。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规范聘请程序,确保名誉学位和学衔的质量及授予工作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资格
  (一)名誉博士
  候选人应是:
  在学术上造诣高深,在科学界享有盛誉,曾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重大成就,获得国际学术界公认的奖励,并以自己的学术活动或科学成就,在促进我校与国外高校之间的学术交流、友好合作,以及对学校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国外卓越的学者、科学家;
  或对于维护世界和平与人类进步事业,或对支持我国在国际上的合法权益、扩大我国在国际上的影响等方面做出过特殊贡献并享有国际声望的政治家;
  或对于发展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友好往来和全面合作,对于繁荣我国经济,发展我国教育、科学、文化和卫生等事业方面做出过重大贡献的社会活动家。
  (二)名誉教授
  候选人应对我友好,在学术上具有国际水平,在其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并对我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帮助较大,愿意为我校的建设做出贡献的境外学者,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以及国际知名的大学教授等。
  (三)顾问教授
  候选人应有一定学术背景,为我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杰出贡献的境外学者、社会活动家或企业家。
  (四)客座教授
  候选人一般应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含英联邦国家高级讲师),学术水平较高,在所从事的学术领域中成绩显著,与我校有实质性的合作与交流,并能经常为我校的教学科研服务的境外学者。

  二、申报程序
  (一)名誉学位和名誉学衔的申请需首先填写《山东大学名誉学位/学衔申请表》,并经基层单位学术(学位)委员会审定推荐。
  (二)申请单位将《山东大学名誉学位/学衔申请表》,连同候选人简历、获奖情况及主要学术成果等报送学校国际事务部。“名誉博士”的申请材料请提前3个月申报,“名誉教授” 的申请材料请提前1个月申报。
  (三)“名誉博士”的申请材料报“山东大学学位委员会”审定后,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
  (四)“名誉教授”的申请材料经国际事务部审核,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国际事务部报教育部备案。
  (五)“顾问教授”、“客座教授”的申请材料经国际事务部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定批准。
  三、名誉学位/学衔授予原则
  (一)名誉学位和名誉学衔是一种荣誉。授予名誉学位和名誉学衔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根据我校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选择专业对口,有真才实学,对我友好的专家学者。
  (二)未到我校进行学术访问的学者,一般不授予其名誉学位/学衔。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作名誉学位证书,证书授予仪式由学位办和国际事务部共同负责;学校国际事务部负责制作名誉学衔证书并安排授予仪式。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国际事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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