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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流动岗位特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2012-12-17
山大外字[2007]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骨干教师队伍和学术梯队建设,吸引境外更多的杰出学者来校从事讲学和科学研究,遴选、培养和造就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重点学科发展,提升其学术竞争力,学校决定设立特聘教师流动岗位,建立特聘教师流动岗位制度。
第二条 特聘教师实行聘任制。人选由院部推荐、专家评审、学校聘任,聘期内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经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学校批准重点建设的学科设置特聘教师流动岗位。
(一)设置特聘教师岗位必须坚持以学科建设为中心,以梯队建设为重点,保证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和重点学科、重大攻关项目、重点实验室等对人才的需求。
(二)特聘教师岗位原则上按二级学科设置。各院(部)设置特聘教师岗位数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院(部)综合情况审定。
(三)学校一般每年设置100个流动岗特聘教师岗位。 (2012年增至150个“教学流动岗”岗位。)
第四条 特聘教师的岗位职责是:
(一) 积极推动国际学术交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
(二) 结合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进展,讲授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培养和指导研究生;指导本学科领域内的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建设。
(三) 参与组织教学科研活动和学术梯队建设,指导青年教师的成长,与我校教师共同开展学科前沿或跨学科的高水平研究,推进学科建设。
第五条 受聘者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来校工作时间,可采取全时在校工作模式,也可以采取分阶段来校工作模式,但每次至少须完成一门完整的课程教学任务(不少于36学时),在校工作时间一般应为2-4周。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受聘流动岗位特聘教师应具备的条件是:
(一)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本学科领域内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学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和重要影响,能够把握本学科发展方向并提出有创新性的构想。
(二) 有正高职务或在国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及其他相应职位,能够带领一支队伍做出具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成果。
(三) 取得过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研究成果,并在本学科领域公认的权威刊物上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论文;或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掌握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核心和关键技术。
第四章 聘任
第七条 流动岗位特聘教师的聘任面向境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
第八条 聘任流动岗位特聘教师的程序是:
(一) 各单位于每学期初提出设岗申请和推荐人选;
(二) 院(部)学术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遴选,提出初选意见;
(三) 学校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院部学术委员会推荐意见对候选人进行审定;
(四)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聘期结束,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十条 学校对流动岗位特聘教师实行契约管理,具体资助方式为:
(一)特聘教师来校全时工作期间,学校给予每周4000元人民币用于支付生活费用和津贴,包干使用。(注: 自2011年起,资助流动岗位特聘教师的费用提高至5000元/周,其中4000元包干支付专家,1000元作为学院接待补贴,实报实销。)
(二)学校为受聘的境外特聘教师提供一次性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
第十一条 境外特聘教师的包干费用和国际旅费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从学校专项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院部自筹解决。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特聘教师的管理以项目的方式进行,管理重心在院(部),各单位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系并落实有关事宜。
第十三条 特聘教师试行聘期目标管理,学校定期对受聘的特聘教师按合同确定的职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对未能按合同履行岗位职责者,应中止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项目受理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人事处、教务处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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