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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奖”
2012-12-12
山东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外国专家奖励办法》 ,于1992年3月设立了山东省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奖”,以鼓励在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
一、获奖条件
凡对我友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可申报“教学奖”:
(一)积极为我培养人才,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经常帮助解决教学、科研难题、善于研究改进教学法和教学手段。
(三)在帮助开设新专业、新课程、引进编写新教材等方面成绩显著。
(四)向我捐献有重要价值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为院校课程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做出贡献。
(五)充当友好使者,积极宣传中国,开展友好工作,为促进中外教育交流献策献力,成绩优异。
(六)一般应是1学年以上的长期专家或有重大贡献的短期专业专家,并且一般应是单位奖的获得者。
二、申请材料和申请时间
    《山东省外国文教专家“教学奖”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下载地址:http://www.sdpec.edu.cn/sdedu_wjgg/P020080507598311744531.doc.申报时间为每年四月份。
三、评审
    由省教育厅负责评审工作。未见书面通知前,任何人不得向外国专家透露有关评审结果等情况。
四、授奖
    由省教育厅举行授奖仪式,由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领导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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