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首页  海外专家  短期专家  政策规定
山东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委托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2-06-06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学院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提高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的使用效益和工作效率,学校拟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基础较好、业务量大的学院设立“国际合作与交流委托专项经费”(以下简称“委托专项经费”),由学院在受托范围内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二条 “委托专项经费”是指学校“985工程”“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下设的相关引智项目经费,由学校委托学院,由学院按照学校设立的各类国际交流项目及学院的国际交流规划,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第三条 首批列入“委托专项经费”的项目包括:
  1.流动岗位特聘教师项目;
  2.短期境外专家项目;
  3.院际国际合作与交流特色项目。
  第四条 经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总额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五条 经费拨付及结算程序
  1.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相关引智项目的资助标准分批拨入学院“委托专项经费”项目。
  2.学校根据年度计划及有关项目评审,先行拨付获批经费的80%,剩余20%在学院提交年度引智工作报告(含财务决算报告)后拨付。
  第六条 经费管理职责
  1.学院分管外事的院领导为本院获批引智项目的总负责人和经费签字人,负责本院引智项目的规划、申报、执行和效益总结汇总,并统筹管理和支配“委托专项经费”。
  2.引智项目执行人负责有关项目的按期实施并及时提交项目成果效益报告。
  3.当项目总负责人与项目执行人、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为同一人时,特别是当项目总负责人与执行人为同一人时,应指定另一位院领导审核签字。
  第七条 “委托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支付标准应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引智项目的管理规定。
  1.流动岗位特聘教师项目经费用于支付流动岗位特聘教师一次性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来访期间的生活费用、津贴、国内城市间交通费等,实行包干使用,资助标准为5000元/周(见《山东大学流动岗位特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山大外字〔2007〕14号))。
  2.短期境外专家项目经费用于聘请短期境外专家在校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每聘请一位专家学校资助3000元人民币(见《山东大学短期境外专家聘请工作管理办法》(山大外字〔2005〕21号))。
  3.院际国际合作与交流特色项目:用于支持双方院系建立长效合作机制的教学、科研等各类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互访人员限于教学、科研人员和博士研究生。每个项目每年可资助20万,最多可连续资助3年。经费开支范围限于双方人员流动相关的差旅费,包括人员一次性往返经济舱国际机票、食宿费、津贴、城市间交通费。经费不得用于购买实验设备及实验耗材。具体标准参照“山东大学院际国际合作与交流特色项目指南”中的规定。
  第八条 “委托专项经费”的使用接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导和检查,并接受审计监督,财务信息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项目执行时间
  纳入“委托专项经费”管理账号的获批项目应在当年年内执行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须由项目总负责人写出书面说明,以学院为单位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经审批可延续到下一年度执行,未经审批的项目经费超过执行年度后将自动收回。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版权所有@国际事务部 地址:中国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邮编:250100
电话:+86-531-8836-4853/4854/2840 传真:+86-531-8856-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