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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985工程”国际交流经费“短期境外专家专项”实施办法
2012-06-06

一、总则

第一条 本项目用于鼓励和支持我校各院部及直属科研单位聘请境外学者来校短期讲学、学术交流,促进我校的科学研究和重点学科的发展,提高国际学术地位和竞争力。

第二条 该项目用于资助聘请境外学者来校工作4天以上的短期境外专家。聘请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一定成绩,对我校的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能做出贡献的境外学者。

二、资助金额与办法

第三条 聘请短期境外专家经费实行包干使用的办法。每聘请一位专家学校资助3000元人民币,用于专家在校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城市间交通费等费用,不足部分由聘请单位配套支付。

第四条 采取分配聘请计划的办法。学校根据前一年各院部及直属科研单位短期专家聘请数量和质量和学校资金情况确定各单位的资助计划。每年年初下达资助计划。

三、管理

第五条 各院部及直属科研单位自行确定聘请人员,严把聘请质量关。学校将根据各单位当年的聘请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来年各单位的聘请计划。

第六条 专家讲学结束后,各聘请单位需填写《山东大学聘请短期境外专家备案表》连同聘请效益总结一并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开具资助证明,各聘请单位凭资助证明到计划财务处核销相关聘请费用。

四、附则

第七条 学校鼓励聘请国际知名学者(如诺贝尔奖获得者、外籍院士、大学校长等)或在某一领域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做出重大贡献者,此类人员不占单位的聘请计划,有关接待事宜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商后,由学校安排。

第八条 分配到各单位的资助计划当年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同时适用于聘请港澳台地区专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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